首页 / 商业汇票承兑、贴现与再贴现管理暂行办法 / 第九条独立法条商业汇票承兑、贴现与再贴现管理暂行办法第九条第一章 总 则第九条办理商业汇票承兑、贴现、转贴现、再贴现业务的金融机构,须健全有关业务统计和原始凭证档案管理制度,并按规定向其上级行和中国人民银行或其分支机构报送有关业务统计数据。制定机关人民银行时效状态现行有效查看整部法律及官方来源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