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商业汇票承兑、贴现与再贴现管理暂行办法第三十二条

第五章 罚 则

第三十二条

金融机构有下列情形之一,同级人民银行暂停对其办理再贴现,情节严重的,由其上级行责令其暂停承兑、贴现业务: 一、对未以商品交易为基础的商业汇票办理承兑、贴现的; 二、将未以商品交易为基础的商业汇票用于申请再贴现的; 三、越权承兑商业汇票的; 四、未按规定办理票据查复或查复内容不真实的。

制定机关
人民银行
时效状态
现行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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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业汇票承兑、贴现与再贴现管理暂行办法第三十二条全文及法律依据-McLoo 法律知识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