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商业汇票承兑、贴现与再贴现管理暂行办法第二十九条
第四章 再 贴 现
第二十九条
中国人民银行对各授权窗口的再贴现操作效果实行量化考核: 一、总量比例:按发生额计算,再贴现与贴现、商业汇票三者之比不高于1:2:4。 二、期限比例:累计三个月以内(含三个月)的再贴现不低于再贴现总量的70%。 三、投向比例:对国家重点产业、行业和产品的再贴现不低于再贴现总量的70%;对国有独资商业银行的再贴现不低于再贴现总量的80%。
- 制定机关
- 人民银行
- 时效状态
- 现行有效
独立法条
第四章 再 贴 现
中国人民银行对各授权窗口的再贴现操作效果实行量化考核: 一、总量比例:按发生额计算,再贴现与贴现、商业汇票三者之比不高于1:2:4。 二、期限比例:累计三个月以内(含三个月)的再贴现不低于再贴现总量的70%。 三、投向比例:对国家重点产业、行业和产品的再贴现不低于再贴现总量的70%;对国有独资商业银行的再贴现不低于再贴现总量的8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