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 商业汇票承兑、贴现与再贴现管理暂行办法 / 第二十四条独立法条商业汇票承兑、贴现与再贴现管理暂行办法第二十四条第三章 贴 现第二十四条各商业银行、政策性银行应当运用贴现、转贴现方式增加票据资产,调整信贷结构。制定机关人民银行时效状态现行有效查看整部法律及官方来源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