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 商业汇票承兑、贴现与再贴现管理暂行办法 / 第十七条独立法条商业汇票承兑、贴现与再贴现管理暂行办法第十七条第二章 承 兑第十七条中国人民银行各分支行应督促辖内银行或银行分支机构完善商业汇票承兑业务管理和风险防范制度,监控辖内承兑总量与风险度。制定机关人民银行时效状态现行有效查看整部法律及官方来源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