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关于印发《突发事件医疗应急工作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第六条

第二章 突发事件医疗应急信息的发现和报告

第六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均有权向所在地人民政府、有关主管部门或者指定的专业机构报告突发事件及其隐患。县级以上卫生健康行政部门、各级各类医疗卫生机构及卫生健康行政部门指定的突发事件监测机构等为突发事件医疗应急信息责任报告单位,应依据各自职责和相关要求向地方人民政府和(或)卫生健康行政部门报告。

制定机关
国家卫生健康委
时效状态
待核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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