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 关于印发《突发事件医疗应急工作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 第四条独立法条关于印发《突发事件医疗应急工作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第四条第一章 总 则第四条本办法适用于国家突发事件医疗应急管理,地方各级卫生健康行政部门可参照本办法制定本级突发事件医疗应急管理办法或规定。制定机关国家卫生健康委时效状态待核验查看整部法律及官方来源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