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 关于印发《突发事件医疗应急工作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 第三条独立法条关于印发《突发事件医疗应急工作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第三条第一章 总 则第三条本办法所称突发事件,是指突然发生,造成或者可能造成严重社会危害,需要采取应急处置措施予以应对的自然灾害、事故灾难、公共卫生事件和社会安全事件。制定机关国家卫生健康委时效状态待核验查看整部法律及官方来源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