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关于印发《突发事件医疗应急工作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第二十条
第四章 突发事件医疗应急保障
第二十条
各级卫生健康行政部门负责医疗应急培训,包括制订和组织实施培训规划,并进行绩效评估。坚持“预防为主、平急结合、突出重点、学以致用”的原则,根据实际需要,充分利用广播电视、远程教育等先进手段,辅以情景模拟、案例分析等方法,采取多种形式开展培训。
(一)组织实施。依据分级管理、逐级培训的原则,国家卫生健康委组织对省级、地方各级卫生健康行政部门组织本级及下一级师资和技术骨干的培训,做到全员培训和重点提高相结合,现场处置培训与理论培训相结合,地区交流与出国培训相结合。
(二)培训对象和主要内容:
1.医疗应急管理干部培训。重点是增强应急管理意识和公共安全意识,掌握相关法律、法规、预案和工作制度,提高医疗应急常态化管理水平、组织协调和指挥处置突发事件能力。
2.医疗应急专业队伍培训。重点掌握医疗应急预案、技术规范和标准,精通医疗应急专业知识和技能,提高现场处置能力。以重点突发急性传染病、中毒、核和辐射损伤、各类重大突发事故和自然灾害等突发事件的医疗应急工作相关专业知识、理论、技能和应急处理程序、救治方法、安全防护为重点内容。
3.医务人员培训。重点掌握应急预案以及重点急性传染病、新发传染病、不明原因疾病、中毒、核和辐射损伤等诊断治疗技术和安全防护技能,熟练掌握各类突发事件中伤病员的急救处理技术,提高应对各类突发事件的发现报告、现场处置、医疗救援及与疾控机构协同处置能力。
4.相关部门医疗应急管理干部培训。重点掌握国家医疗应急相关法律、法规和预案以及《国际卫生条例》等,熟悉本部门突发事件医疗应急处置职责,了解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报告标准和程序、应急措施、事后恢复重建以及能力评估等。
5.医疗应急救援志愿者培训。重点是掌握医疗应急救援及自救、互救、个人防护的技能以及协助专业救援队伍参与医疗应急处置的能力。
- 制定机关
- 国家卫生健康委
- 时效状态
- 待核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