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关于印发《突发事件医疗应急工作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第十八条
第四章 突发事件医疗应急保障
第十八条
各级卫生健康行政部门和医疗机构根据突发事件风险评估制定相应的医疗应急预案,针对预案定期开展医疗应急演练,并根据形势变化、预案实施和演练中发现的问题及时修订。
- 制定机关
- 国家卫生健康委
- 时效状态
- 待核验
独立法条
第四章 突发事件医疗应急保障
各级卫生健康行政部门和医疗机构根据突发事件风险评估制定相应的医疗应急预案,针对预案定期开展医疗应急演练,并根据形势变化、预案实施和演练中发现的问题及时修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