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关于印发《突发事件医疗应急工作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第十二条

第三章 突发事件医疗应急处置

第十二条

医务人员应当按照相关规范和标准对伤病员进行初次检伤分类、持续评估,分别用绿、黄、红、黑四种颜色,对轻、重、危重伤病员和死亡人员进行分类,标记在伤病员或死亡人员的手腕或脚踝等明显部位,以便按照类别开展处置。危重症患者标红色标,应第一优先处置、转送;重症患者标黄色标,第二优先处置、转送;轻症患者标绿色标,可第三优先处置、转送;死亡者标黑色标。

制定机关
国家卫生健康委
时效状态
待核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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