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关于印发《突发事件医疗应急工作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第十一条

第三章 突发事件医疗应急处置

第十一条

卫生健康行政部门根据现场医疗救治需求,按照预案要求制订医疗救援方案,统一指挥调动医疗资源,迅速开展医疗救援工作。对伤病员进行检伤分类,开展现场救治、合理转运,分级分类开展救治,危险化学品、核辐射事件的伤病员应及时转运到专业医疗机构救治。

重大及以上级别突发事件,应统筹组织本省域医疗资源,开展现场救治和转运等工作。国家卫生健康委派出相关领域专家指导医疗救治工作,必要时调派医疗应急队伍予以支援。相邻省份应做好本省份国家、省级医疗应急队伍支援准备工作,随时接受调派。

制定机关
国家卫生健康委
时效状态
待核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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