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禁止仿冒知名商品特有的名称、包装、装潢的不正当竞争行为的若干规定第七条

第七条

经营者有本规定第二条所列行为的,县级以上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可以依据《反不正当竞争法》第二十一条第二款的规定对其进行处罚。

制定机关
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
时效状态
现行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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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禁止仿冒知名商品特有的名称、包装、装潢的不正当竞争行为的若干规定第七条全文及法律依据-McLoo 法律知识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