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禁止仿冒知名商品特有的名称、包装、装潢的不正当竞争行为的若干规定第四条
第四条
商品名称、包装、装潢被他人擅自作相同或者近似使用,足以造成购买者误认的,该商品即可认定为知名商品。 特有的商品名称、包装、装潢应当依照使用在先的原则予以认定。
- 制定机关
- 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
- 时效状态
- 现行有效
独立法条
商品名称、包装、装潢被他人擅自作相同或者近似使用,足以造成购买者误认的,该商品即可认定为知名商品。 特有的商品名称、包装、装潢应当依照使用在先的原则予以认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