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禁止仿冒知名商品特有的名称、包装、装潢的不正当竞争行为的若干规定第三条

第三条

本规定所称知名商品,是指在市场上具有一定知名度,为相关公众所知悉的商品。 本规定所称特有,是指商品名称、包装、装潢非为相关商品所通用,并具有显著的区别性特征。 本规定所称知名商品特有的名称,是指知名商品独有的与通用名称有显著区别的商品名称。但该名称已经作为商标注册的除外。 本规定所称包装,是指为识别商品以及方便携带、储运而使用在商品上的辅助物和容器。 本规定所称装潢,是指为识别与美化商品而在商品或者其包装上附加的文字、图案、色彩及其排列组合。

制定机关
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
时效状态
现行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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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禁止仿冒知名商品特有的名称、包装、装潢的不正当竞争行为的若干规定第三条全文及法律依据-McLoo 法律知识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