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自然资源部 财政部 生态环境部 水利部国家林业和草原局关于印发《自然资源统一确权登记暂行办法》的通知第六条
第一章 总 则
第六条
自然资源主管部门作为承担自然资源统一确权登记工作的机构(以下简称登记机构),按照分级和属地相结合的方式进行登记管辖。
国务院自然资源主管部门负责指导、监督全国自然资源统一确权登记工作,会同省级人民政府负责组织开展由中央政府直接行使所有权的国家公园、自然保护区、自然公园等各类自然保护地以及大江大河大湖和跨境河流、生态功能重要的湿地和草原、国务院确定的重点国有林区、中央政府直接行使所有权的海域、无居民海岛、石油天然气、贵重稀有矿产资源等自然资源和生态空间的统一确权登记工作。具体登记工作由国家登记机构负责办理。
各省负责组织开展本行政区域内由中央委托地方政府代理行使所有权的自然资源和生态空间的统一确权登记工作。具体登记工作由省级及省级以下登记机构负责办理。
市县应按照要求,做好本行政区域范围内自然资源统一确权登记工作。
跨行政区域的自然资源确权登记由共同的上一级登记机构直接办理或者指定登记机构办理。
- 制定机关
- 自然资源部 财政部 生态环境部 水利部 林业和草原局
- 时效状态
- 待核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