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自然资源部 财政部 生态环境部 水利部国家林业和草原局关于印发《自然资源统一确权登记暂行办法》的通知第二十二条
第四章 自然资源登记一般程序
第二十二条
自然资源首次登记应当由登记机构依职权启动。
登记机构会同水利、林草、生态环境等部门预划登记单元后,由自然资源所在地的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向社会发布首次登记通告。通告的主要内容包括:
(一)自然资源登记单元的预划分;
(二)开展自然资源登记工作的时间;
(三)自然资源类型、范围;
(四)需要自然资源所有权代表行使主体、代理行使主体以及集体土地所有权人等相关主体配合的事项及其他需要通告的内容。
- 制定机关
- 自然资源部 财政部 生态环境部 水利部 林业和草原局
- 时效状态
- 待核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