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自然资源部 财政部 生态环境部 水利部国家林业和草原局关于印发《自然资源统一确权登记暂行办法》的通知第十七条

第三章 自然资源登记单元

第十七条

海域可单独划定自然资源登记单元,范围为我国的内水和领海。以海域作为独立登记单元的,依据沿海县市行政管辖界线,自海岸线起至领海外部界线划定登记单元。无居民海岛按照“一岛一登”的原则,单独划定自然资源登记单元,进行整岛登记。

海域范围内的自然保护地、湿地、探明储量的矿产资源等,不再单独划定登记单元。

制定机关
自然资源部 财政部 生态环境部 水利部 林业和草原局
时效状态
待核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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