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自然资源部 财政部 生态环境部 水利部国家林业和草原局关于印发《自然资源统一确权登记暂行办法》的通知第十七条
第三章 自然资源登记单元
第十七条
海域可单独划定自然资源登记单元,范围为我国的内水和领海。以海域作为独立登记单元的,依据沿海县市行政管辖界线,自海岸线起至领海外部界线划定登记单元。无居民海岛按照“一岛一登”的原则,单独划定自然资源登记单元,进行整岛登记。
海域范围内的自然保护地、湿地、探明储量的矿产资源等,不再单独划定登记单元。
- 制定机关
- 自然资源部 财政部 生态环境部 水利部 林业和草原局
- 时效状态
- 待核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