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暂行办法第九条

第九条

按照条例第十二条第二款的规定,应当简化登记手续的民办非企业单位,办理登记时,应向登记管理机关提交下列文件: (一)登记申请书; (二)章程草案; (三)拟任法定代表人或单位负责人的基本情况、身份证明; (四)业务主管单位出具的执业许可证明文件。

制定机关
民政部
时效状态
现行有效
查看整部法律及官方来源 →
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暂行办法第九条全文及法律依据-McLoo 法律知识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