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暂行办法第七条
第七条
民办非企业单位的登记事项为:名称、住所、宗旨和业务范围、法定代表人或者单位负责人、开办资金、业务主管单位。 住所是指民办非企业单位的办公场所,须按所在市、县、乡(镇)及街道门牌号码的详细地址登记。 宗旨和业务范围必须符合法律法规及政策规定。 开办资金应当与实有资金相一致。 业务主管单位应登记其全称。
- 制定机关
- 民政部
- 时效状态
- 现行有效
独立法条
民办非企业单位的登记事项为:名称、住所、宗旨和业务范围、法定代表人或者单位负责人、开办资金、业务主管单位。 住所是指民办非企业单位的办公场所,须按所在市、县、乡(镇)及街道门牌号码的详细地址登记。 宗旨和业务范围必须符合法律法规及政策规定。 开办资金应当与实有资金相一致。 业务主管单位应登记其全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