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暂行办法第七条

第七条

民办非企业单位的登记事项为:名称、住所、宗旨和业务范围、法定代表人或者单位负责人、开办资金、业务主管单位。 住所是指民办非企业单位的办公场所,须按所在市、县、乡(镇)及街道门牌号码的详细地址登记。 宗旨和业务范围必须符合法律法规及政策规定。 开办资金应当与实有资金相一致。 业务主管单位应登记其全称。

制定机关
民政部
时效状态
现行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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