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暂行办法第五条
第五条
申请登记民办非企业单位,应当具备条例第八条规定的条件。 民办非企业单位的名称,必须符合国务院民政部门制订的《民办非企业单位名称管理暂行规定》。 民办非企业单位必须拥有与其业务活动相适应的合法财产,且其合法财产中的非国有资产份额不得低于总财产的三分之二。开办资金必须达到本行(事)业所规定的最低限额。
- 制定机关
- 民政部
- 时效状态
- 现行有效
独立法条
申请登记民办非企业单位,应当具备条例第八条规定的条件。 民办非企业单位的名称,必须符合国务院民政部门制订的《民办非企业单位名称管理暂行规定》。 民办非企业单位必须拥有与其业务活动相适应的合法财产,且其合法财产中的非国有资产份额不得低于总财产的三分之二。开办资金必须达到本行(事)业所规定的最低限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