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 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暂行办法 / 第二十八条独立法条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暂行办法第二十八条第二十八条经核准登记的民办非企业单位刻制印章,应按照民政部、公安部联合发布的《民办非企业单位印章管理规定》的有关规定办理。制定机关民政部时效状态现行有效查看整部法律及官方来源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