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暂行办法第二十八条

第二十八条

经核准登记的民办非企业单位刻制印章,应按照民政部、公安部联合发布的《民办非企业单位印章管理规定》的有关规定办理。

制定机关
民政部
时效状态
现行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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