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 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暂行办法 / 第二十七条独立法条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暂行办法第二十七条第二十七条经核准登记的民办非企业单位开立银行帐户,应按照民政部、中国人民银行联合发布的《关于民办非企业单位开立银行帐户有关问题的通知》的有关规定办理。制定机关民政部时效状态现行有效查看整部法律及官方来源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