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暂行办法第二十七条

第二十七条

经核准登记的民办非企业单位开立银行帐户,应按照民政部、中国人民银行联合发布的《关于民办非企业单位开立银行帐户有关问题的通知》的有关规定办理。

制定机关
民政部
时效状态
现行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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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暂行办法第二十七条全文及法律依据-McLoo 法律知识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