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暂行办法第二十六条

第二十六条

民办非企业单位申请补发登记证书,应当向登记管理机关提交下列文件: (一)补发登记证书申请书; (二)在报刊上刊登的原登记证书作废的声明。

制定机关
民政部
时效状态
现行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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