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 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暂行办法 / 第二十六条独立法条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暂行办法第二十六条第二十六条民办非企业单位申请补发登记证书,应当向登记管理机关提交下列文件: (一)补发登记证书申请书; (二)在报刊上刊登的原登记证书作废的声明。制定机关民政部时效状态现行有效查看整部法律及官方来源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