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暂行办法第二十五条

第二十五条

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证书遗失的,应当及时在公开发行的报刊上声明作废,并到登记管理机关申请办理补发证书手续。

制定机关
民政部
时效状态
现行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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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暂行办法第二十五条全文及法律依据-McLoo 法律知识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