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 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暂行办法 / 第二十五条独立法条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暂行办法第二十五条第二十五条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证书遗失的,应当及时在公开发行的报刊上声明作废,并到登记管理机关申请办理补发证书手续。制定机关民政部时效状态现行有效查看整部法律及官方来源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