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 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暂行办法 / 第二十一条独立法条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暂行办法第二十一条第二十一条成立登记公告的内容包括:名称、住所、法定代表人或单位负责人、开办资金、宗旨和业务范围、业务主管单位、登记时间、登记证号。制定机关民政部时效状态现行有效查看整部法律及官方来源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