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 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暂行办法 / 第二十条独立法条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暂行办法第二十条第二十条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公告分为成立登记公告、注销登记公告和变更登记公告。 登记管理机关发布的公告须刊登在公开发行的、发行范围覆盖同级政府所辖行政区域的报刊上。制定机关民政部时效状态现行有效查看整部法律及官方来源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