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暂行办法第二十条

第二十条

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公告分为成立登记公告、注销登记公告和变更登记公告。 登记管理机关发布的公告须刊登在公开发行的、发行范围覆盖同级政府所辖行政区域的报刊上。

制定机关
民政部
时效状态
现行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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