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暂行办法第十八条
第十八条
民办非企业单位根据条例第十六条的规定申请注销登记时,应向登记管理机关提交下列文件: (一)法定代表人或单位负责人签署并加盖单位公章的注销登记申请书,法定代表人或单位负责人因故不能签署的,还应提交不能签署的理由的文件; (二)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的文件; (三)清算组织提出的清算报告; (四)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证书(正、副本); (五)民办非企业单位的印章和财务凭证; (六)登记管理机关认为需要提交的其他文件。
- 制定机关
- 民政部
- 时效状态
- 现行有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