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 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暂行办法 / 第十六条独立法条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暂行办法第十六条第十六条登记管理机关应在收到民办非企业单位申请变更登记的全部有效文件后,在法定期限内作出准予变更或不准予变更的决定,并书面通知民办非企业单位。制定机关民政部时效状态现行有效查看整部法律及官方来源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