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暂行办法第十五条

第十五条

民办非企业单位变更业务主管单位,须在原业务主管单位出具不再担任业务主管的文件之日起90日内找到新的业务主管单位,并到登记管理机关申请变更登记。 在登记管理机关作出准予变更登记决定之前,原业务主管单位应继续履行条例第二十条规定的监督管理职责。

制定机关
民政部
时效状态
现行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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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暂行办法第十五条全文及法律依据-McLoo 法律知识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