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暂行办法第十三条

第十三条

登记管理机关核准变更登记的,民办非企业单位应交回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证书正副本,由登记管理机关换发新的登记证书。

制定机关
民政部
时效状态
现行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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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暂行办法第十三条全文及法律依据-McLoo 法律知识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