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 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暂行办法 / 第十三条独立法条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暂行办法第十三条第十三条登记管理机关核准变更登记的,民办非企业单位应交回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证书正副本,由登记管理机关换发新的登记证书。制定机关民政部时效状态现行有效查看整部法律及官方来源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