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专利代理师资格考试办法第五十七条

第八章 违规违纪行为的处理

第五十七条

应试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监考人员应当报告考站负责人,由其决定责令违规违纪人员离开考场,并报国家知识产权局决定给予其当年考试成绩无效的处理: (一)与其他考场应试人员或者考场外人员串通作弊; (二)以打架斗殴等方式严重扰乱考场秩序; (三)以威胁、侮辱、殴打等方式妨碍考试工作人员履行职责; (四)有其他严重的违规违纪行为。 应试人员以及其他人员有前款规定情形,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移交公安机关处理;构成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处理。

制定机关
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
时效状态
现行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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