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专利代理师资格考试办法第五十六条

第八章 违规违纪行为的处理

第五十六条

应试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监考人员应当报告考站负责人,由其决定责令违规违纪人员离开考场,并报国家知识产权局决定给予其本场考试成绩无效的处理: (一)夹带或者查看与考试有关资料; (二)违规使用具有通讯、存储、录放等功能的电子产品; (三)抄袭他人答案或者同意、默许、帮助他人抄袭; (四)以口头、书面或者肢体语言等方式传递答题信息; (五)协助他人作弊; (六)将考试内容带出考场; (七)有其他较为严重的违规违纪行为。

制定机关
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
时效状态
现行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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