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专利代理师资格考试办法第五十五条
第八章 违规违纪行为的处理
第五十五条
应试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监考人员给予其口头警告,并责令其改正;经警告仍不改正的,监考人员应当报告考站负责人,由其决定责令违规违纪人员离开考场: (一)随身携带本办法第二十七条禁止携带的物品进入考场; (二)有本办法第二十八条禁止的行为; (三)故意损坏考试设备; (四)有其他违规违纪行为。
- 制定机关
- 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
- 时效状态
- 现行有效
独立法条
第八章 违规违纪行为的处理
应试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监考人员给予其口头警告,并责令其改正;经警告仍不改正的,监考人员应当报告考站负责人,由其决定责令违规违纪人员离开考场: (一)随身携带本办法第二十七条禁止携带的物品进入考场; (二)有本办法第二十八条禁止的行为; (三)故意损坏考试设备; (四)有其他违规违纪行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