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专利代理师资格考试办法第三十四条

第五章 监考规则

第三十四条

监考人员由国家知识产权局委托的考试服务方选派,并报国家知识产权局和考点局备案。

制定机关
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
时效状态
现行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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