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专利代理师资格考试办法第十七条

第二章 考试组织

第十七条

考点局监督和指导考试服务方落实本地区考站和考场,组织对本地区考站和考场情况进行检查,监督和指导考试服务方承办考务工作,并应当在考试前召开监考职责说明会。 考点局应当指派考站负责人。

制定机关
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
时效状态
现行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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