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专利代理师资格考试办法第十二条

第一章 总则

第十二条

国家知识产权局可以根据专利代理行业发展的需要,在符合条件的地区实施考试优惠政策。符合考试优惠政策的考生,由国家知识产权局颁发允许在本省、自治区、直辖市内执业的专利代理师资格证。

制定机关
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
时效状态
现行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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