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非药品类易制毒化学品生产、经营许可办法第九条

第二章 生产、经营许可

第九条

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对申请人提交的申请书及文件、资料,应当按照下列规定分别处理: (一)申请事项不属于本部门职权范围的,应当即时出具不予受理的书面凭证; (二)申请材料存在可以当场更正的错误的,应当允许或者要求申请人当场更正; (三)申请材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要求的,应当当场或者在5个工作日内书面一次告知申请人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逾期不告知的,自收到申请材料之日起即为受理; (四)申请材料齐全、符合要求或者按照要求全部补正的,自收到申请材料或者全部补正材料之日起为受理。

制定机关
应急管理部
时效状态
现行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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非药品类易制毒化学品生产、经营许可办法第九条全文及法律依据-McLoo 法律知识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