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 非药品类易制毒化学品生产、经营许可办法 / 第三十二条独立法条非药品类易制毒化学品生产、经营许可办法第三十二条第五章 罚 则第三十二条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工作人员在管理工作中,有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行为或泄露企业商业秘密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制定机关应急管理部时效状态现行有效查看整部法律及官方来源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