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 非药品类易制毒化学品生产、经营许可办法 / 第二十八条独立法条非药品类易制毒化学品生产、经营许可办法第二十八条第四章 监督管理第二十八条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应当及时将非药品类易制毒化学品生产、经营许可及吊销许可情况,向同级公安机关和工商行政管理部门通报;向商务主管部门通报许可证和备案证明颁发等有关情况。制定机关应急管理部时效状态现行有效查看整部法律及官方来源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