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非药品类易制毒化学品生产、经营许可办法第二十八条

第四章 监督管理

第二十八条

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应当及时将非药品类易制毒化学品生产、经营许可及吊销许可情况,向同级公安机关和工商行政管理部门通报;向商务主管部门通报许可证和备案证明颁发等有关情况。

制定机关
应急管理部
时效状态
现行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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