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 非药品类易制毒化学品生产、经营许可办法 / 第二十四条独立法条非药品类易制毒化学品生产、经营许可办法第二十四条第三章 生产、经营备案第二十四条第二类、第三类非药品类易制毒化学品生产、经营单位不再生产、经营非药品类易制毒化学品时,应当在终止生产、经营后3个月内办理备案注销手续。制定机关应急管理部时效状态现行有效查看整部法律及官方来源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