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非药品类易制毒化学品生产、经营许可办法第二十四条

第三章 生产、经营备案

第二十四条

第二类、第三类非药品类易制毒化学品生产、经营单位不再生产、经营非药品类易制毒化学品时,应当在终止生产、经营后3个月内办理备案注销手续。

制定机关
应急管理部
时效状态
现行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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