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非药品类易制毒化学品生产、经营许可办法第二十一条

第三章 生产、经营备案

第二十一条

第二类、第三类非药品类易制毒化学品生产、经营备案主管部门收到本办法第十九条、第二十条规定的备案材料后,应当于当日发给备案证明。

制定机关
应急管理部
时效状态
现行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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