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非药品类易制毒化学品生产、经营许可办法第二十条

第三章 生产、经营备案

第二十条

第二类、第三类非药品类易制毒化学品经营单位进行备案时,应当提交下列资料: (一)非药品类易制毒化学品销售品种、销售量、主要流向等情况的备案申请书; (二)易制毒化学品管理制度; (三)产品包装说明和使用说明书; (四)工商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 属于危险化学品经营单位的,还应当提交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免于提交本条第(四)项所要求的文件、资料。

制定机关
应急管理部
时效状态
现行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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