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非药品类易制毒化学品生产、经营许可办法第十九条

第三章 生产、经营备案

第十九条

第二类、第三类非药品类易制毒化学品生产单位进行备案时,应当提交下列资料: (一)非药品类易制毒化学品品种、产量、销售量等情况的备案申请书; (二)易制毒化学品管理制度; (三)产品包装说明和使用说明书; (四)工商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 属于危险化学品生产单位的,还应当提交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和危险化学品登记证(复印件),免于提交本条第(四)项所要求的文件、资料。

制定机关
应急管理部
时效状态
现行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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非药品类易制毒化学品生产、经营许可办法第十九条全文及法律依据-McLoo 法律知识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