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非药品类易制毒化学品生产、经营许可办法第十七条

第三章 生产、经营备案

第十七条

生产、经营第二类、第三类非药品类易制毒化学品的,必须进行非药品类易制毒化学品生产、经营备案。

制定机关
应急管理部
时效状态
现行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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非药品类易制毒化学品生产、经营许可办法第十七条全文及法律依据-McLoo 法律知识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