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 非药品类易制毒化学品生产、经营许可办法 / 第十七条独立法条非药品类易制毒化学品生产、经营许可办法第十七条第三章 生产、经营备案第十七条生产、经营第二类、第三类非药品类易制毒化学品的,必须进行非药品类易制毒化学品生产、经营备案。制定机关应急管理部时效状态现行有效查看整部法律及官方来源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