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非药品类易制毒化学品生产、经营许可办法第十六条

第二章 生产、经营许可

第十六条

第一类非药品类易制毒化学品生产、经营单位不再生产、经营非药品类易制毒化学品时,应当在停止生产、经营后3个月内办理注销许可手续。

制定机关
应急管理部
时效状态
现行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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