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 非药品类易制毒化学品生产、经营许可办法 / 第十六条独立法条非药品类易制毒化学品生产、经营许可办法第十六条第二章 生产、经营许可第十六条第一类非药品类易制毒化学品生产、经营单位不再生产、经营非药品类易制毒化学品时,应当在停止生产、经营后3个月内办理注销许可手续。制定机关应急管理部时效状态现行有效查看整部法律及官方来源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