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非药品类易制毒化学品生产、经营许可办法第十五条

第二章 生产、经营许可

第十五条

非药品类易制毒化学品生产、经营单位原有技术或者销售人员、管理人员变动的,变动人员应当具有相应的安全生产和易制毒化学品知识。

制定机关
应急管理部
时效状态
现行有效
查看整部法律及官方来源 →
非药品类易制毒化学品生产、经营许可办法第十五条全文及法律依据-McLoo 法律知识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