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非药品类易制毒化学品生产、经营许可办法第十二条

第二章 生产、经营许可

第十二条

非药品类易制毒化学品生产、经营许可证有效期为3年。许可证有效期满后需继续生产、经营第一类非药品类易制毒化学品的,应当于许可证有效期满前3个月内向原许可证颁发管理部门提出换证申请并提交相应资料,经审查合格后换领新证。

制定机关
应急管理部
时效状态
现行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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非药品类易制毒化学品生产、经营许可办法第十二条全文及法律依据-McLoo 法律知识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