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 非药品类易制毒化学品生产、经营许可办法 / 第十条独立法条非药品类易制毒化学品生产、经营许可办法第十条第二章 生产、经营许可第十条对已经受理的申请材料,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应当进行审查,根据需要可以进行实地核查。制定机关应急管理部时效状态现行有效查看整部法律及官方来源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