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非药品类易制毒化学品生产、经营许可办法第十条

第二章 生产、经营许可

第十条

对已经受理的申请材料,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应当进行审查,根据需要可以进行实地核查。

制定机关
应急管理部
时效状态
现行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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非药品类易制毒化学品生产、经营许可办法第十条全文及法律依据-McLoo 法律知识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