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机动车驾驶员培训管理规定第七条

第二章 经营备案

第七条

从事三类(含三类)以上车型普通机动车驾驶员培训业务的,备案为一级普通机动车驾驶员培训;从事两类车型普通机动车驾驶员培训业务的,备案为二级普通机动车驾驶员培训;只从事一类车型普通机动车驾驶员培训业务的,备案为三级普通机动车驾驶员培训。

制定机关
交通运输部
时效状态
现行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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